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塑造良好营商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纠纷解决需求。
2. 依法公正原则。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3. 调解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4. 高效便民原则。根据知识产权纠纷特点,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强化信息技术应用,提升解纷效率,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
5. 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指导协调作用,以及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切实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起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6. 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推进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同本级人民法院建立协调机制,指导全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或调解书等诉调对接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7. 职责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统筹推进、宣传引导当事人运用调解平台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的研发运维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法庭负责指导督促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法官运用调解平台开展纠纷委派、委托调解工作,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开展培训等业务指导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统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制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政策规范,指导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进诉调对接工作。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同本级人民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维中心、维权援助中心等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及相关管理制度,指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工作,组织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在线调解工作。
8.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首次采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和信息维护工作。
9. 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确认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择优推荐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的要求,通过调解平台推送到本地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当纳入到本院的特邀调解名册中,并在调解平台上予以确认。
10. 在线诉调对接业务流程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向入驻的相关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委派、委托调解案件;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登录调解平台接受委派、委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录入调解平台,并告知相关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通过调解平台向相关调解组织提交调解申请。
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人民法院将通过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进行在线司法确认,或立案后出具调解书;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或继续审理。
经调解组织线下调解成功的案件,能够进行司法确认的,可通过调解平台进行在线司法确认。
11. 强化在线音视频调解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积极使用调解平台的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在线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法院办案系统和调解平台内外连通的便利条件,落实在线委派或委托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电子送达等工作,为在线音视频调解提供支持和保障。
12.加强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平台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对接工作,加强软硬件建设,创新服务举措,做到数据共享、资源共用、形成合力。
13.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法庭、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推广应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举措。各地由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牵头,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相关工作。
14. 建立健全评估激励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实际分别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绩效评估激励体系,从组织建设情况、矛盾纠纷化解数量、调解成功率等方面科学设定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定期形成调解工作分析报告。对参与纠纷化解工作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引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优质高效参与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15. 加强经费支持
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主动争取政府支持,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统筹考虑。加强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补助和案件补贴。
16. 加强培训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法庭、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建立多层次联合培训机制,不断提高调解员的职业修养、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培育并充实调解力量,广泛吸纳社会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为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保障。
17.重视宣传推广
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普法教育等多种方式,提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依法理性维权。
各地在落实推进中的经验做法、困难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
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塑造良好营商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纠纷解决需求。
2. 依法公正原则。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3. 调解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4. 高效便民原则。根据知识产权纠纷特点,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强化信息技术应用,提升解纷效率,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
5. 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指导协调作用,以及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切实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起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6. 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推进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同本级人民法院建立协调机制,指导全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或调解书等诉调对接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7. 职责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统筹推进、宣传引导当事人运用调解平台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的研发运维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法庭负责指导督促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法官运用调解平台开展纠纷委派、委托调解工作,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开展培训等业务指导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统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制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政策规范,指导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进诉调对接工作。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同本级人民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维中心、维权援助中心等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及相关管理制度,指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工作,组织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在线调解工作。
8.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首次采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和信息维护工作。
9. 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确认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择优推荐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的要求,通过调解平台推送到本地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当纳入到本院的特邀调解名册中,并在调解平台上予以确认。
10. 在线诉调对接业务流程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向入驻的相关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委派、委托调解案件;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登录调解平台接受委派、委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录入调解平台,并告知相关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通过调解平台向相关调解组织提交调解申请。
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人民法院将通过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进行在线司法确认,或立案后出具调解书;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或继续审理。
经调解组织线下调解成功的案件,能够进行司法确认的,可通过调解平台进行在线司法确认。
11. 强化在线音视频调解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积极使用调解平台的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在线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法院办案系统和调解平台内外连通的便利条件,落实在线委派或委托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电子送达等工作,为在线音视频调解提供支持和保障。
12.加强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平台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对接工作,加强软硬件建设,创新服务举措,做到数据共享、资源共用、形成合力。
13.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法庭、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推广应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举措。各地由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牵头,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相关工作。
14. 建立健全评估激励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实际分别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绩效评估激励体系,从组织建设情况、矛盾纠纷化解数量、调解成功率等方面科学设定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定期形成调解工作分析报告。对参与纠纷化解工作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引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优质高效参与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15. 加强经费支持
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主动争取政府支持,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统筹考虑。加强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补助和案件补贴。
16. 加强培训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法庭、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建立多层次联合培训机制,不断提高调解员的职业修养、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培育并充实调解力量,广泛吸纳社会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为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保障。
17.重视宣传推广
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普法教育等多种方式,提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依法理性维权。
各地在落实推进中的经验做法、困难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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