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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告法看商标的禁止性注册

文章出处:www.jnmingen.com   作者:铭恩咨询    人气:365 发表时间:[2021-11-20]

在市场经营中,商标除了承担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外,还起到品牌宣传推广的功能。因而,经营者都希望自己的商标能够起到法律保护和广告宣传的双重作用,在商标命名时,也会考虑使用直白或隐喻的宣传性广告词汇。

 

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一些企业在商标命名时“急于求成”,往往“事倍功半”,其名称不仅因涉及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不能受到保护,甚至在使用中还会因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而受到处罚。接下来,我们就列举一些既违反《商标法》又违反《广告法》的禁注商标,以供大家参考。
一、“直供”、“特供”、“专供”类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特点或产地等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时,《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经营者在商标中加入“直供、特供、专供”等字样容易引发消费者的不当联想,误以为提供的产品或是服务是国家机关推荐、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此类商标借国家、国家机关信用进行不正当宣传,容易造成公众误解,因而既不能受商标法保护,在宣传中使用也会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

 

 

更为隐蔽的还有用拼音首字母进行申请的行为,如“RMDHT”(人民大会堂)、“ZXYJ”(政协用酒)、“GYZY”(国宴专用)等,此种商标即使侥幸能够规避商标审查员的审查,但在实际使用中也会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处。
二、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类商标

现在经营者在商标申请时不会直白的加“最高级”、“国家级”、“最佳”等词语,但会变相使用类似含义的词组进行申请,比如使用“极品”、“王牌”、“领先”、“领导者”、“遥遥领先”等词语。上述商标在申请时违反了《商标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实际使用中也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

 

 

2018年,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就因在广告中使用“瓜子二手车,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的不实宣传语,被罚款1250万元。
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类商标
经营者在申请商标时,一般都会避开内容明显低俗或者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但有一些“打擦边球”、“软色情”的商标则会受到一些经营者的青睐,如“按揭情人”、“老司机”、“叫了个鸡”、“榴芒”、“吃我豆腐”、“零距离接触”等商标的申请。上述商标均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而被驳回。实际经营中,杜蕾斯、椰树椰汁等品牌也都因为广告文案涉嫌软色情营销被罚款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
四、暗示产品或服务的品质、性能类商标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同时,《广告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也对药品、保健品、农作物产品、升学考试服务、房地产服务等进行了禁止性规定,规定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对产品或服务质量作出明示或暗示性的宣传。

 

”缺显词汇“是商标申请时较为常见的情形,经营者往往希望自己的商标一眼就能让消费者识别出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并且喜欢加上暗示质量、服务优越的词汇,例如“药易购”、“容易考”、“工程易”、“投贷宝”、“24小时极速恢复”、“中草精粹”、“排毒大王”、“络比通”、“汇山珍”、“租车无忧”等。

 

诚然,这类商标能够让消费者一眼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并有质量好、服务优的含义,但此类词汇缺乏创意,作为商标申请不能独占垄断。部分经营者还特别“执着”,即使商标注册不成功,也仍然将其作为广告语来进行宣传。殊不知,这极有可能成为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实践中,此类虚假宣传被处罚的广告行为也是屡见不鲜。

 

 

总的来说,无论是商标注册申请还是广告用语宣传,都需要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企业经营者希望商标承载广告宣传的功能无可厚非,但还需在创意上下功夫。好的品牌,好的广告文案往往是创意取胜,让人拍案叫绝,而采取打擦边球,哗众取宠等形式进行商标申请、广告宣传绝不可取,一旦触犯相关法规条例,不仅会受到经济处罚,更会损坏品牌形象,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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