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与其他作品不同,美术作品要求作品本身具有审美意义,其功能价值在于传递视觉感受。该案中,全脑公司主张的全脑图书中661幅美术字均是在普通汉字字形的基础上,加入了相关物品实物元素并运用元素色彩、造型,加以排列和组合形成的,体现了作者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美感,构成美术作品。
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并不保护思想本身。一般而言,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操作方法等,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通过选取与汉字字义相关的元素、色彩等排列组合成汉字,即以画入字的方法,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但是根据该思想所形成的表达则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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