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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知识产权立法 保障创新发展动力

文章出处:www.jnmingen.com   作者:铭恩咨询    人气:491 发表时间:[2021-11-20]

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为新发展阶段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作出了重要部署、提供了根本遵循。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总书记在讲话中特别强调了法治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指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保障,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知识产权立法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立足国家战略高度,对照新发展阶段要求,不断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促善治,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法治保障。

一、法治化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和保障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保护的对象是智力活动成果。知识产权的创设、范围、行使、保护等均需以法律规定为前提。法治化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和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相伴而行。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通过知识产权立法启动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1950年,政务院公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明确对发明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给予保护;1963年,国务院颁布《商标管理条例》,取代《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但是,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知识产权制度适用范围和效果受到很大限制。《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于1963年被废止,《商标管理条例》虽一直沿用至改革开放初期,但实际作用有限。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迎来了春天,逐步走上正规化道路。我国先后于1982年制定了商标法,1984年制定了专利法,1990年制定了著作权法。这三部知识产权领域重要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构建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时,在其他法律中逐步充实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1986年民法通则设立“知识产权”专节,明确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并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1979年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作了规定,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设“侵犯知识产权罪”专节,完善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更好满足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需要,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丰富和发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先后进行了多次修正,相关配套法规逐步完善。特别是本世纪初为全面履行入世承诺,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修改,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全面与国际接轨,为我国激励创新、吸引外资、扩大外贸、深化改革开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取得重要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部署推动一系列改革,出台一系列重大政策、行动、规划。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要加快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等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指示要求,立足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新实践,顺应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新趋势,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新需求,多次修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充分发挥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2013年和2019年两次对商标法进行修改;2017年和2019年两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2020年对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进行修改。同时,在民法典制定、刑法修改过程中,根据实践需要,充实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

一是通过立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一方面,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细化保护规定,延长保护期限。2013年修改商标法,扩大受保护的商标标志范围,明确可以申请注册声音商标;2019年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细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2020年修改专利法,明确局部外观设计受法律保护;2020年修改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作出开放性规定,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类型留出空间。同时,修改专利法,延长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增加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另一方面,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证据规则,为权利人维权提供法律支撑。修改后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规定了一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提高到五百万元;为解决“举证难”问题,明确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不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等等。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责任制度。

二是通过立法促进知识产权的实施运用。2020年修改专利法,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新增单位可以依法处置职务发明相关权利、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的规定,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推广应用,让科技创新造福社会。修改后的专利法还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鼓励专利权人向社会开放专利权,促进供需对接和专利实施,更好实现专利价值。

三是通过立法提高政府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2013年修改商标法,主动加压,对商标申请、异议、无效宣告、撤销的审查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促进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2020年修改专利法,完善政府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规定,明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应当提供专利基础数据,明确地方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四是通过立法保障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改革,授权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完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2014年和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作出决定,授权在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决定,优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

总的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内容不断丰富,体系不断健全,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对激励创新、打造品牌、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20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在全球创新指数中排名第14位,党的十八大以来累计提升21位,是世界上进步最快的国家之一,专利、商标申请量等指标位列全球第一。

三、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保障。要在严格执行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同时,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修订工作,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要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新发展阶段知识产权立法工作,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知识产权立法必须进一步满足保护知识产权、激励科技创新需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通过立法倡导创新,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通过立法激励创新,服务和推动高质量发展,通过立法促进创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一是要适应新技术新业态蓬勃发展需要,加强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研究,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二是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促进提高科技创新质量。三是针对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等特点,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为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司法提供必要支持。

第二,知识产权立法要坚持以我为主,既要服务于我国深度融入世界经济,又要注意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知识产权立法要服务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大局,通过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吸引外资,进一步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适应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的新形势,要加强国际、国外知识产权制度研究,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调,为我国企业“走出去”获得平等保护提供制度支撑。同时,知识产权立法要处理好加强保护与防止滥用的关系,要着眼于维护国家安全,防范个人和企业权利过度扩张。要防范外资侵蚀抢占我国核心技术和专利,要防范外资企业滥用知识产权保护妨害我国研发创新。要通过立法,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对知识产权滥用形成正当有力的制约手段。

第三,知识产权立法要坚持法治统一的要求,统筹推进各项立法,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一方面,要做好知识产权单项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知识产权各单项法律虽在保护客体方面有所不同,但同为智力活动成果,在加强保护方面有类似的制度需求、相同的保护理念,在立法中应当统筹推进,做到具体制度协调一致。另一方面,要做好知识产权单项法律和其他法律中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协调统一。例如,为了激励科研人员研发和转化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专利法对职务发明成果的归属、奖励和报酬等作了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报酬作了规定,二者需要进一步协调,以更好发挥激励创新的合力。又如,知识产权单项立法侧重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滥用知识产权特别是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只作了原则规定,需要反垄断法等专门法律完善相关规定,提供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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