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服务,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办理途径
第一,申请人自行通过网上系统提交电子申请。
第二,申请人可到商标注册大厅、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地方受理窗口办理。
第三,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第一,准备申请书件。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包括《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电子申请除外;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国内申请人不需填写英文;属于共有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是否共有商标”选择“是”,非共有商标选择“否”;共有商标申请删减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其他共有人名称/地址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可再加附页),代表人及其他共有人均需在申请书或委托书盖章或签字,非共有商标的不需提交附页;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申请删减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应与商标注册申请时填写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按类别号分段落填写(可再加附页),申请删减一个类别中全部商品/服务项目的在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全部”字样;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第二,缴纳商标规费。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按类别收取变更费,一个类别受理删减商品/服务项目费为150元,电子申请免费。
注意事项
第一,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如果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不予核准。
第三,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通知书》。
第四,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被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将发出《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
第五,共有商标的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后,《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通知书》或《删减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证明》仅发给代表人。
第六,申请人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相应文书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送达给该代理机构。
第七,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第八,在商标局核准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之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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