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逐渐成为社会的共识。我国2020年公布的民法典以及新修改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均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条款。如何让这些法律条款尽快在实践中得到全面落实,也是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所长刘中民最为关心的问题。
“当下,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自主创新成为驱动发展的主要动力。作为对创新的保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迫在眉睫。”刘中民既搞科研,又曾在单位分管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深有体会。“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是很难的事情,甚至谈不上创新。”
刘中民告诉记者,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成绩显著。但也应该看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往往带有隐蔽性,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而知识产权保护又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与专业性,这些特性造成知识产权维权难成为普遍现象。这要求我国尽快将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运用于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侵犯”和“情节严重”等情形绝不姑息,进行大胆探索和实践,对侵权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他认为,一方面应继续完善法律法规,有效解决惩罚性赔偿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要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实施推广、树立典型案例。
“我国应借鉴‘监管沙盒’理念,推行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的先行先试机制。”刘中民建议,可以选择大连、宁波、深圳等科技创新活跃、产业转型升级较早的地区先行先试,优先适用细化后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如可将情节严重的情形从地域、时间、侵权获利的简单划分,扩展至各侵权行为种类细化的层面,打造出受科技企业信赖和优选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管辖地,切实为权利人提供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刘中民表示,在审理涉及具有行业或社会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恶意侵权案件中,应在破解“赔偿低”和“适用难”瓶颈上大胆尝试,快速处理、及时公开,将一批案例树立为典型指导案例进行重点推广,展示我国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行动力和执行力,在社会上形成不敢侵权、以侵权为耻的良好风气。
“只有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彰显国家层面坚决打击和遏制恶意侵权、鼓励技术创新的价值取向,大胆建立并推行恶意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才能真正起到保护创新的作用。”刘中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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