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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商业方法专利审查如何适用整体考虑

文章出处:www.jnmingen.com   作者:铭恩咨询    人气:552 发表时间:[2021-11-20]

【弁言小序】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技术不断与传统行业深度融合,催生了大量新商业模式和商业方法,这些新商业方法逐步成为我国经济新常态下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为了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对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保护的要求,回应创新主体对创新成果保护的迫切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其中在第二部分第九章中增加了第6节,完整全面地规定了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标准,特别是对商业方法专利创造性评价标准作出了重大修改,重点强调了对于包含技术特征和商业规则的商业方法专利创造性评价的整体考虑原则。然而,审查员在具体审查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把握整体考虑原则还存在着疑虑和困惑。本文拟通过一个案例阐述如何把握商业方法创造性评价中的整体考虑原则。

 

  【理念阐述】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对既包含技术特征又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将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所述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是指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特征紧密结合、共同构成了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并且能够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对于功能上存在相互支持、相互作用的商业规则和技术特征需要整体考虑,而不能割裂分开来考虑。也就是说,在商业方法专利创造性审查中,可能存在商业规则和技术特征整体考虑和割裂分开考虑两种情况,其中整体考虑的前提在于该商业规则和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

 

  《专利审查指南》中商业方法专利创造性审查的整体考虑原则是通过“三步法”评述来落实。目前业界普遍认为,对于商业方法专利,其创造性审查通过“三步法”来判断其显而易见性,但在“三步法”的具体运用上有其特殊性。

 

  商业方法专利创造性“三步法”中的“第一、三步”和与一般领域相同,两者区别在于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其中第二步判断分成以下三种不同情况。(1)如果区别特征仅包含技术特征,那么按照创造性审查的一般标准,继续判断该发明的显而易见性。(2)如果区别特征仅包含非技术特征,那么分析这些非技术特征是否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与方案中其他技术特征相关联,如果有关,则应该基于所述关联整体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进一步判断该发明的显而易见性;如果无关,则说明该非技术特征不会给方案带来技术上的作用和效果,该发明实际解决的问题属于非技术问题,由于该方案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因此该方案不具备创造性。(3)如果区别特征既包括技术特征又包括非技术特征,那么应该分析这些非技术特征是否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与其他区别技术特征相关联,如果有关,则应该将这些区别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进一步判断该发明的显而易见性;如果无关,则应该说明这些非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为何属于非技术问题,为何不能因这些非技术特征而使方案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和“三步法”判断流程中对整体考虑原则均存在着如何判断技术特征和商业规则等非技术特征是否相关联的问题,通过典型案例直观展示审查实践中对整体考虑原则的具体适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审查实践中的疑虑和困惑,提升对商业方法专利创造性审查的统一认识。

 

  【案例演绎】

 

  本申请涉及名称为“通信系统中的服务”的专利申请,其中记载了现有技术中的移动网络系统,用户使用移动运营商的接入网络访问第三方服务商的内容服务,目前第三方服务商仅向用户提供内容服务本身的费用开销,而无法提供内容服务所消耗的流量费用。因此,目前现有技术存在着计费提示不能使用户得到包括内容服务和接入费用(流量费用)总开销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申请提出了一种通信系统的服务架构,其中在移动运营商处增加了计费服务器以及数据库结构(统称为接入系统),在第三方服务器和计费服务器之间设置计费接口,从而将内容服务相关的接入费用报告给第三方服务商,用户向第三方服务商发送计费请求,第三方服务商向移动运营商的计费服务器发送数据流量的计费请求,移动运营商响应请求并将接入费用发送给第三方服务商,第三方服务商将内容费用和接入费用的总开销返回给用户。

 

  而且,在本申请实施例中,运营商动态地基于时间段来调节接入费率的价格,比如,空闲时间段调低价格,繁忙时间段调高价格。其中运营商通过接入系统按时段统计全网流量,并将全网流量统计数据保存在高速缓存器中,从高速缓存器中读取相邻两时段的全网流量统计数据,并比较该两时段的全网流量统计数据的差值,当该差值超过一定阈值,更改后一时段的接入费率。

 

  经检索获得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为了保障用户得到内容计费以及流量计费的准确信息,提供一种在移动网络中向用户设备呈现计费信息的方法,当用户向第三方服务提供者请求服务时,计费系统基于接入网络提供的网络接入费用以及第三方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预订内容服务费用数据,计算总的服务费用,并向用户设备呈现,解决了准确提供网络计费信息的技术问题。

 

  (一)区别特征中的技术特征和非技术特征不相关联

 

  本申请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用于向用户设备提供关于服务的信息的方法,包括:

 

  生成关于该接入系统的接入费用的信息;

 

  将所述关于该接入系统的接入费用的信息与该服务提供商的内容费用的信息均经由该服务提供商服务器一起传达给该用户设备;

 

  其中接入费率按照不同时间段来设定。”

 

  经特征对比,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其中接入费率按照不同时间段来设定;(2)接入费用的信息和内容费用的信息均经由服务提供商服务器传达给用户设备,而对比文件1中的网络接入费用和预定服务费用数据是经由计费系统传达给用户设备。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既包括技术特征又包括非技术特征,根据商业方法专利“三步法”判断流程中的第二步,进一步分析非技术特征是否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与其他区别技术特征相关联。

 

  首先,判断非技术特征是否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联。具体来说,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同时向用户提供包括接入费用和内容费用的总费用信息,而上述区别特征(1)涉及的是如何规定接入费率的计费规则,至于如何规定接入费率并不会影响本发明向用户同时提供接入费用和内容费用的总费用信息的技术问题,即使接入费率规则不同,也不会影响本发明技术问题的解决。因此上述区别特征(1)与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关联。

 

  其次,判断非技术特征是否与其他区别技术特征相关联。具体来说,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区别特征(1)涉及的是如何规定接入费率的计费规则,至于如何规定接入费率并不会影响上述区别特征(2)中通过服务提供商服务器向用户传达总费用信息等技术特征的整体系统架构和数据处理,即使接入费率规则不同,对相应的通过服务提供商服务器向用户传达总费用信息的系统架构和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也可以是相同的,不必作出改变,因此上述区别特征(1)和(2)不相关联。

 

  综上所述,鉴于区别特征(1)与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区别特征(2)不相关联,因此两者在创造性评价时可以分开考虑,并据此进一步判断权利要求的显而易见性。

 

  (二)区别特征中的技术特征和非技术特征相关联

 

  本申请权利要求2如下:

 

  “2.一种用于向用户设备提供关于服务的信息的方法,包括:

 

  生成关于该接入系统的接入费用的信息;

 

  将所述关于该接入系统的接入费用的信息与该服务提供商的内容费用的信息一起传达给该用户设备;

 

  其中接入费率按照不同时间段来设定,通过接入系统按时段统计全网流量,并将全网流量统计数据保存在高速缓存器中,从高速缓存器中读取相邻两时段的全网流量统计数据,并比较该两时段的全网流量统计数据的差值,当该差值超过一定阈值,更改后一时段的接入费率。”

 

  经特征对比,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其中接入费率按照不同时间段来设定;(2)通过接入系统按时段统计全网流量,并将全网流量统计数据保存在高速缓存器中,从高速缓存器中读取相邻两时段的全网流量统计数据,并比较该两时段的全网流量统计数据的差值,当该差值超过一定阈值,更改后一时段的接入费率。

 

  上述区别既包括技术特征又包括非技术特征,根据商业方法专利“三步法”判断流程中的第二步,进一步分析非技术特征是否与其他区别技术特征相关联,即上述区别特征(1)和(2)是否相关联。

 

  具体来说,权利要求2中的区别特征(1)涉及的是如何规定接入费率的计费规则,区别特征(2)所采用的手段是从技术上具体实现“按照不同时间段设定接入费率”这种计费规则的技术手段,为实现分时段设定接入费率,方案中移动运营商服务器、计费服务器以及数据库结构之间的系统架构和数据通信方式均做出了相应调整,比如在系统架构中需引入高速缓存器以存取全网流量统计数据、比较各时段全网流量统计数据等技术手段,上述接入费率计费规则和调整接入费率的具体实现技术手段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区别特征(1)和(2)相互关联,因此在创造性评价时,应该将上述区别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量。基于整体考虑上述区别特征(1)和(2)可以确定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网络的拥堵程度快速准确调整接入费率,并据此进一步判断该权利要求的显而易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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