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实施之际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今年6月1日,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付诸实施,为知识产权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全面加强,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升。把这些宝贵经验以法律修改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制约创新发展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是改革开放的题中之义,也是知识产权领域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陆续建立起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新制定的民法典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法律原则。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顺利完成新一轮修改,建立了国际上最高标准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彰显了我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
新修改的专利法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数额的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下限提高至三万元。纵观此次专利法修改,在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完善,必将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著作权也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著作权法时隔十年的这次重要修改,适应技术创新、文化产业发展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此次修改大幅提高了著作权侵权违法成本,并在作品的界定、权利的适用、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以及侵权的责任追究等多方面,都进行了修订和调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全面依法治国等决策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我们要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的新形势新任务,继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让知识产权保护有法可依,让创新活动真正为高质量发展带来源头活水。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在践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推动知识产权向更高质量创造、更高水平保护、更高效益运用方向发展。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更加激烈,各种新技术新业态层出不穷,这也给知识产权事业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站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我们必须不忘初心、接续奋斗,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充分释放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巨大能量,为走好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注入不竭动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再立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