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证书做出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证书不再重新制作。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变更或申请人名称变更需要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有代理机构的,变更手续应当由代理机构办理。
(1)变更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提出,请您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网址是:www.cnipa.gov.cn→“表格下载”→“专利申请表格”→“更多”,选定“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按右键“另存”该文件或按左键打开该表,再“另存”该文件。表格背面有说明和注意事项。填写完毕用挂号信邮寄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编:100088。电子申请的专利请您以电子形式提交变更文件。
(2)按规定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是指每件专利申请每次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著录项目变更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费200元。
(3)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解决的,应当提交该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收到判决书后,审查员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确认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或者明确不上诉的,应当依据此判决书予以变更;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上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纠纷是由仲裁机构调解或者裁决确定的,应当提交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②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③如果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或者受让方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④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是单位,因其合并、分立、注销或者改变组织形式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⑤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继承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是唯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共同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⑥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因拍卖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⑦个人因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个人因填写错误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声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申报书;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各自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因此,您也可要求我局为您制作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该专利的最新法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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