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质权自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申请不收取规费。
办理质权登记事宜由质权人、出质人双方共同办理,双方可以委托同一个人或同一个代理机构代理。
办理途径
1.申请人可直接前往商标注册大厅、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地方受理窗口自行办理质权登记及有关事项。
2.申请人还可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质权登记及有关事项。
办理流程
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有受理权限的地方受理窗口或质权登记受理点直接提交申请文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文件报送商标局。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领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也可以由商标局邮寄。直接领取的,由办理质权登记的经办人或其授权的人领取,领证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授权文件。如果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邮寄或发给商标代理机构。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3.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4.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5.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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